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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差别很大,故意伤害入罪要求轻伤级,然后如果被害人谅解的话还可以撤案,而寻衅滋事罪则不要求伤害达到轻伤标准,且被害人无权谅解撤案。所以如果把一个寻衅滋事的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然后让一方出点钱,案件即可以被和谐掉,这样无疑是在帮助加害方,并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成为相关权力人员捞钱的一个好机会。所以碰到打人案件,办案人员可能更希望双方认识,然后就可以往故意伤害方面定性,再趁机从加害方捞取好处。但其实,认不认识并不是决定寻衅滋事与否的铁标准,尤其是双方只是普通的认得,一方觉得对方好欺负故意找事,或想占些便宜,这时仍然属于寻衅滋事。不难发现,唐山打人案件,陈志伟等人过于关注双方认不认识的问题,而不是让受害人原原本本地叙述案件的起因和经过,这里面可能就是整个案件猫腻所在。事实也是,要是没有视频流出,一个性质非常恶劣的案子就这么无声无息的被和谐掉了,公众利益无疑受到严重损害。要知道,办案人员的一些微操可能就决定今后案件的定性,本案中笔录里面可能在记下双方认识这一事实后,其他的事件起因经过可能只会寥寥数笔带过,这样接下来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就有了铺垫。而且同一违法行为也可能同时涉及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所以陈志伟在向辅警说明案件定性时,把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说成不相容关系,不知道是基本法律知识太差还是在有意为之,不得而知。总之,本案处理中的真正问题是把一个铁定的寻衅滋事罪以加害被害双方认识这种肤浅的理由给和谐掉了,并且也很可能在笔录中使用了双方斗殴的术语,这个大概也是所长等官员徇私枉法罪名的成因,而陈志伟的有倾向性的一手材料显然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再来看放主犯一事,正常人在所长下令回所执行其他任务后都会问下嫌犯怎么处理,或有没有派人及派谁来交接,但陈志伟对此却无动于衷,用心照不宣来解释是最合理的,尤其是结合前面对被害人有倾向性的询问和对两个罪名的关系明显错误的认识来看,只要不是新手的话,对于接下来案件会怎么处理已了然于胸。此外,如果陈认为放掉主犯违法的话,他应该提出异议,如果未被采纳,那么还应该再向上级反映。所以总的来说,对陈志伟以放掉主犯定罪也不算太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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