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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看唐山打人案出警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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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2: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差别很大,故意伤害入罪要求轻伤级,然后如果被害人谅解的话还可以撤案,而寻衅滋事罪则不要求伤害达到轻伤标准,且被害人无权谅解撤案。所以如果把一个寻衅滋事的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然后让一方出点钱,案件即可以被和谐掉,这样无疑是在帮助加害方,并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成为相关权力人员捞钱的一个好机会。所以碰到打人案件,办案人员可能更希望双方认识,然后就可以往故意伤害方面定性,再趁机从加害方捞取好处。但其实,认不认识并不是决定寻衅滋事与否的铁标准,尤其是双方只是普通的认得,一方觉得对方好欺负故意找事,或想占些便宜,这时仍然属于寻衅滋事。不难发现,唐山打人案件,陈志伟等人过于关注双方认不认识的问题,而不是让受害人原原本本地叙述案件的起因和经过,这里面可能就是整个案件猫腻所在。事实也是,要是没有视频流出,一个性质非常恶劣的案子就这么无声无息的被和谐掉了,公众利益无疑受到严重损害。要知道,办案人员的一些微操可能就决定今后案件的定性,本案中笔录里面可能在记下双方认识这一事实后,其他的事件起因经过可能只会寥寥数笔带过,这样接下来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就有了铺垫。而且同一违法行为也可能同时涉及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所以陈志伟在向辅警说明案件定性时,把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说成不相容关系,不知道是基本法律知识太差还是在有意为之,不得而知。总之,本案处理中的真正问题是把一个铁定的寻衅滋事罪以加害被害双方认识这种肤浅的理由给和谐掉了,并且也很可能在笔录中使用了双方斗殴的术语,这个大概也是所长等官员徇私枉法罪名的成因,而陈志伟的有倾向性的一手材料显然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再来看放主犯一事,正常人在所长下令回所执行其他任务后都会问下嫌犯怎么处理,或有没有派人及派谁来交接,但陈志伟对此却无动于衷,用心照不宣来解释是最合理的,尤其是结合前面对被害人有倾向性的询问和对两个罪名的关系明显错误的认识来看,只要不是新手的话,对于接下来案件会怎么处理已了然于胸。此外,如果陈认为放掉主犯违法的话,他应该提出异议,如果未被采纳,那么还应该再向上级反映。所以总的来说,对陈志伟以放掉主犯定罪也不算太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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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2: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觉得冤是自己听领导放走的,他这种人,后悔的是自己倒霉遇到这种事情,下一次领导打电话过来还是敢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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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3: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没判前,你就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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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3: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寻衅滋事罪是怎么给化无了,陈志伟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是否有倾向性,是否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微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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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4: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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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4: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体制内,违规事件最好不要做,就算有领导命令,最好按造规定来,因为一旦出事,肯定被牵连,按照规定来,别人进去,你也会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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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04: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丽江打人案中刚开始也是定性故意伤害,这样打人团伙中的很多人就可能因为没把人打出轻伤而免于罪责,主犯罪行也有机会给和谐掉。事实也是,主犯在此前几个月同样是在吃烧烤时把人砍伤,但没多久就给放了,多半就是因为先给定成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然后一番操作把案件和谐掉了,相关人员估计也没少拿好处。所以丽江被打女士要是不发微博求助,这案子就可能也给和谐了,如果被打女生不愿拿些钱谅解,还可以操纵伤情鉴定,将其降为轻微伤,到时你不谅解也没用,并且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由丽江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寻衅滋事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利益,假如该案凶犯在此前砍人案中按寻衅滋事定罪判刑,就不可能再发生之后该女士被暴打的案子,凶犯在服刑中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凶犯也会因担心再次判刑坐牢而收敛。因此,丽江被打女士和社会公众其实是有权追究主犯在前一个砍人案子中是如何脱罪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性质上说,丽江女士在该案中没有任何不妥行为,案件性质可以说比唐山还恶劣,相关人员通过和谐案件捞钱的套路比较明显,尤其是在前一砍人案中通过违法和谐案件捞钱很可能已是事实,但却一个个毫发无损,从这个角度看唐山的相关公职人员是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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