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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还房贷考验男友 分手后被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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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11: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陶某男与敬某女于2014年打游戏认识,在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中途分手,2020年重新在一起。热恋期间,男方向女方有多笔金额为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的转账。
2020年9月,男方提出“见家长”,女方则提出若想见家长则需通过考验——男方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每月1万元)。男方接受后按月向女方转账,共计转账6万元。
2021年4月,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陶某男起诉要求敬某女返还其赠与的款项。敬某女抗辩称陶某男的赠与行为属于情侣交往期间的正常支出,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且双方相识8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应当赔偿青春损失费。

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中“给半年看诚意”“告诉爸妈”等内容,能够印证敬某女要求陶某男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作为恋爱考验并进一步发展的事实。
同时,敬某女在提出考验时也作出若双方关系破裂,陶某男要求其退还代为偿还的房贷,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从侧面反映了陶某男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
并且6万元款项数额较大,亦超出了两人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现双方关系已破裂,陶某男要求敬某女返还用于偿还房贷的6万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其余的款项。由于大部分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且陶某男也认可是日常花销及节假日转账,故对该部分转让,本院认定属于无条件赠与,陶某男无权对此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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